關于做好合肥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合建產組辦〔2019〕13號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產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9〕22號)文件精神,做好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裝配式建筑發展劃分為重點推進區域、積極推進區域和鼓勵推進區域(見附件),其中,重點推進區域是指《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界定的中心城區,具體為繞城高速內全部區域和繞城高速外各開發區、工業園、產業園、科技園等;積極推進區域是指安巢經開區和各縣(市)三級及以上城鎮、各類工業園、產業園、科技園等;鼓勵推進區域是除上述區域以外的區域。
二、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用房以及租賃住房等)、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資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部應用裝配式建造技術。
重點推進區域和積極推進區域的二級城鎮,非政府投資的新建項目總建筑面積大于20萬平方米的,應采用裝配式建造技術。濱湖科學城(濱湖新區)新建項目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應采用裝配式建造技術。鼓勵各類建設項目積極采用裝配式建造技術。
三、重點推進區域實施裝配式建造技術的民用建筑裝配率不低于50%,積極推進區域實施裝配式建造技術的民用建筑裝配率不低于30%。(見附件)
四、項目地塊內構筑物、配套附屬設施(如垃圾房、配電房、值班室等)以及單體建筑確因技術條件、建筑功能特殊等原因不適宜實施裝配式建造技術的,可不采用。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規劃總平面圖中明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確認。
五、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明確裝配式建筑年度目標任務和建設計劃。對實施裝配式建造技術的項目,發改部門在項目立項、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土地供應方案、公告(用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應注明“應按《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進一步推進建筑產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9〕22號)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實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并聯審批環節明確提出實施裝配式建造技術具體指標要求。
六、裝配式建筑項目全面推行“1+5”建造模式,即“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EPC)+建筑信息模型(BIM)+新型模板+專業化隊伍+綠色建筑”。市公管局負責制定EPC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優化裝配式建筑項目招投標流程。
七、幾個具體問題。1、新建項目是指2020年1月1日起新立項或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2、項目總建筑面積是指出讓(劃撥)地塊用地規劃許可建筑總面積;3、裝配式建筑裝配率是指按《合肥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方法(試行)》(合建〔2018〕233號)文件計算的裝配率;4、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政府投資或國有投資為主(投資比例不低于50%)的項目,包括政府出資開發企業代建項目和政府回購項目。
附件:合肥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標準和發展目標
合肥市建筑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12月12日